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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制度
来源: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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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制度

一、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必须赔偿:

1.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 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 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 工作失职,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

5. 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失。

6.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

7. 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难以避免的损失。

2.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经批准,试用或检修新的稀缺的仪器设备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 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5.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6. 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7. 一贯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8. 事故发生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三、赔偿计价办法:

1. 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电子计数器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器材按原价赔偿。

2. 单价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

(1)损失、丢失次要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能使用,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整机原价的50%计价赔偿。

   3. 其它赔偿计价办法按实验室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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