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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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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适应人才培养要求,加大教育创新力度,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中注明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各教学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入学报到前向录取学院请假或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相关手续按教育部和总参谋部联合下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文件执行。

(二)对患有疾病无法于当期入学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街道或乡镇的证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有相关证明)无法于当学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一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因病休养的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籍管理部门组织各教学学院在3个月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各教学学院通知学生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教学学院对学生到校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学生到校情况统计表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统一由学院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均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执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实行缴费注册制度。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二周为学费缴纳时间,缴费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期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学生休学创新创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如在修业年限内未能修足规定课程与学分,可延长修业年限二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酌情延长,但延长修业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有关选修课的安排修读课程,考核及格就可以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评价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进行课程免听、免修和重修。课程免听、免修和重修,以及学分和绩点的计算方法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原则上应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所修学分(含重修)一般为20-30学分;允许上学期获得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增选学分;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课程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无故缺考者不准缓考。

第十五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本专业以外的一个专业按照《湖南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上课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论);

(二)一学期某门课程有三分之一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做或缺交者。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要求如下:

1. 期末课程成绩依照课程考试标准中所列标准进行评定;

2. 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测验、实验、课堂提问、上课出勤等。

(二) 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作业(实验)、测验、课堂讨论等方面的进行综合评定,给出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根据个人小结,量化记分,师生民主评议,由学工部门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我校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凡与此不一致的均属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并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促进其学习;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身患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转专业意愿,符合国家招生政策,且满足上一条中所列条件之一者,应于第一或第二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向拟转入学院递交申请,由拟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专业基础能力测试等相关考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由拟转入学院将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及所编班级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且不能再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提出的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若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要求高于或等同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的,则该课程成绩可转入并予以登载;若原专业所修课程要求低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或未修读的课程,应当重修。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对学生转专业后的应修课程进行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转专业申请不予批准:

(一)本科已读满三个学期以上(含三个学期)学生递交的转专业申请;

(二)正在休学、停学的学生和应予退学的学生递交的转专业申请;

(三)职高对口、广播电视编导、舞蹈学、戏剧影视文学等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特殊招生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不能选择转入这些类专业。

(四)文科专业学生递交的转向理工科专业的申请。

(五)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

(六)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五)跨学科门类;

(六)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

(七)应予退学;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学校认定不能转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转专业、转学学生情况及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故申请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新生及转学学生入学第一学期,须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以二学年为限。期满因重病或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者,依次经就读学院、教务处及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酌予延长休学年限,但最多不超过四学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当学期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一)一学期请假超过三分之一。

(二)已注册学生未办理选课或所选学分数低于学校规定。

(三)未按规定缴费。

(四)自费留学。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六)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七)因其它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评奖学金,不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规定办理。

(三)休学往返路费自理。

(四)复学须办理复学手续。自行提前来校上课,不能参加考试,不计成绩。

(五)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两年内必须到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复学资格。应征入伍时间不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因传染病休学必须由传染病定点医院出具复学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者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学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学生应于次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如拟继续休学,则应在上课前重新申请休学。逾期须在补缴费注册后,方能再申请休学。复学学生仍应在原休学专业的可衔接的年级就学。学期中途休学者,复学时可以中途就学。

(五)休学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未办理复学手续、申请继续休学未获得批准者和取消复学资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主管校长审批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在一学期中,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除选修课以外的所有课程,下同)经补考后未通过门数达3门的学生,由各学院学工办在下学期初补考后给予书面性学业预警,并通知家长,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学年内必修课程经补考后未通过门数达5门或入学以来必修课程经补考后未通过门数达7门者,应予留级。

凡学年第一学期达到上述留级规定时,暂随原班学习,待学年结束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和班级就读。随原班学习期间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在留级后可免修,未合格的留级后重修。暂随原班期间修读的课程如不合格,留级后按初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内必修课程经补考后未通过门数达8门或入学以来必修课程经补考后未通过门数达10门(含10门);

(二)留级后修读的必修课程未通过门数达3门(含3门);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申请自动退学,须经学生家长同意,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退学手续。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证明,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各学院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交教务处审定。教务处对材料审定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各学院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包括意外致伤残者)学生,按退学处理,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在籍年限内,总学分和学分结构达到所在专业规定,思想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合格,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可以申请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证书中的发证日期按实际取得证书时间填写。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二学年以上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并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的,须在一学期前申请,经就读学院院长同意及教务处核准,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历证书执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国家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将当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备案,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规定缴纳辅修费用。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科技学院本科各专业。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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