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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来源: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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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考风,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试中心、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有人举报,经查证后确定有作弊行为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违纪考试科目考试成绩计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考生有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考试作弊科目成绩计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已取得相关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予以没收。

同时,对考试作弊学生根据其犯错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使用通讯工具舞弊,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舞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两次考试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考试成绩计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警告以上等级处分;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确定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巡考员签字确认并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教务处或其他主考单位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经教务处核实、认定后,根据违纪、作弊事实及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作出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十二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学生处)提出复核申请;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5年7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同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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